種類

發明
(EPC,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)

外觀設計
(RCD,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)

審查制度

實體審查、早期公開

形式審查

官方審查時間(一般)

約28~36個月左右

約4~6個月左右

專利期限

20年

25年

主管機關

EPO
(European Patent Office)

OHIM
(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)

說明
一、 發明採早期公開制:專利申請後,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,自申請日起(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)十八個月後,將該申請案公開公告。
二、 發明採實體審查制:一般來說,申請案在提出申請後六至八個月內會收到檢索報告,申請人可依據此份報告決定是否提出實質審查,其提出的截止日期為申請案公開公告後六個月,同時須繳交國家指定費,以進入實審,日後若獲准,將授與證書,同時需決定要登錄的國家並繳納登錄費。
三、 在其他國家(包含台灣)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發明,以該發明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可在申請歐盟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。
四、 歐盟發明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洲專利局(EPO),其協定國(共38國):英國、法國、德國、荷蘭、瑞士、瑞典、希臘、義大利、西班牙、比利時、奧地利、盧森堡、摩納哥、葡萄牙、愛爾蘭、丹麥、芬蘭、塞浦路斯、土耳其、斯洛伐克、保加利亞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斯洛伐尼亞、羅馬尼亞、匈牙利、波蘭、冰島、立陶宛、拉脫維亞、馬爾他、列支敦斯登、克羅埃西亞、挪威、馬其頓、阿爾巴尼亞、聖馬利諾、塞爾維亞。
五、 外觀設計申請的審查是作形式審查,並不會作實質審查。也不以新穎性為審查的標準,故歐盟註冊外觀設計可於申請人公開行銷其新式樣產品之日起,12個月內皆仍可提出申請。
六、 歐盟外觀設計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盟商標局(OHIM),其會員國(共27國):英國、法國、德國、荷蘭、瑞典、希臘、義大利、西班牙、比利時、奧地利、盧森堡、葡萄牙、愛爾蘭、丹麥、芬蘭、塞浦路斯、斯洛伐克、保加利亞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斯洛伐尼亞、羅馬尼亞、匈牙利、波蘭、立陶宛、拉脫維亞、馬爾他。